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福建省中共黨史人物研究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從事中共黨史、國史、軍史、革命史和中國近現代史研究工作者自愿結成的群眾性學術團體,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福建省。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發揚理論聯系實際的優良學風,通過研究中國共產黨人為主體的先進人物的生平與思想,總結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的歷史經驗,宣傳中國共產黨人為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國家富強而奮斗、求索的光輝業績,發揮資政育人的作用,教育廣大黨員干部和群眾繼承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堅定共產主義信念,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出自己的努力。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是福建省福州市省府路1號工交大院3號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研究五四運動以來各個歷史時期中國共產黨重要領導人、著名革命先烈、對黨的事業和社會發展作出特別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英雄模范人物、社會各界精英,與中共親密合作的愛國民主人士,部分參加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事業并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國友人的生平和思想,宣傳他們的業績。以閩籍人物以及和福建有關系的人物為主要研究和宣傳對象。
(二)征集有關人物史料,做好口述史工作,整理有關人物傳記,主持編輯出版人物傳記和相關作品。
(三)組織交流中共黨史人物研究成果和人物傳記編寫經驗,不定期召開學術研討會議。
(四)開展中共黨史人物的宣傳教育活動。
(五)協助各地市黨史人物研究會或黨史方志部門加強對本地重要黨史人物的生平、思想的研究和宣傳。
(六)發揮研究會在整合資源、凝聚力量、促進交流等方面的作用,不斷推進福建省黨史人物的研究和宣傳工作。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與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二)承認和擁護本會章程;
(三)有志于從事中共黨史人物的研究、宣傳、傳記編寫和評論工作;
(四)在黨史人物研究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向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召開的有關會議和舉辦的學術活動;
(三)有關成果優先在本會主持編輯的有關出版物上刊載;
(四)在本會學術研討會和書刊上,參加關于人物研究和傳記寫作問題的討論和交流;
(五)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遵守黨的宣傳紀律,執行本會章程和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承擔中共黨史人物研究、傳記編寫和本會委托的有關任務,維護本會的榮譽和合法權益;
(三)提供各地開展中共黨史人物研究、傳記編寫的信息,推薦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表彰獎勵中共黨史人物研究優秀成果及優秀組織者、作者;
(六)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討論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決定副秘書長和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研究制定本會的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第二十五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經會長推薦,主管單位同意,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也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主持重要學術會議和審稿工作;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或會長授權的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直接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監督本會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成員3名,其中監事長1名,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條 監事會成員應當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從業水平、奉獻精神、熱心本團體工作和社會公益活動的會員中選舉產生。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每屆監事會監事的更新應當不少于1/3。
本會理事、副秘書長、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不得擔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部門以及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業務主管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及本會其他會議;
(五)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六)向代表通報監事會年度工作情況;
(七)本章程規定或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通過以下方式行使監督權:
(一)列席本會各項會議,查閱會議紀要、財務票據等有關材料;
(二)聽取理事會、秘書處的工作情況通報;
(三)對于理事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監事會認為存在違反程序或違背本會會員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議進行二次表決;
(四)對監督事項提出建議和異議;
(五)對不稱職的理事會成員進行警示或建議罷免。
監事應以監事會集體的名義行使監督權,不得以監事個人名義發表意見。
第三十三條 監事長職責:
(一)領導監事會開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三)簽署監事會文件;
(四)監督、檢查監事工作;
(五)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監事長指定的監事代行監事長職責。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必要時,經監事長決定或者2/3以上監事提議,應當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可召開。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到開會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會1/3以上會員或者2/3監事,可以向監事會提議罷免監事長。罷免提議一經提出,應當在20日內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六條 監事在1年內2次無故不參加監事會會議或任期內累計5次不參加監事會會議的,勸其辭去監事職務,若不辭職的,監事會應在30日內書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監事職權,并在會員代表大會上予以追認。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罷免職務:
(一)不執行本會代表大會、監事會會議決議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五章 黨建
第三十八條 本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三十九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第四十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本會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本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二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四十三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四十四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單位、團體資助;
(三)有關傳記類圖書出版、發行和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上述經費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財務收入情況定期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四十八條 本會可以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財務收入情況定期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五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審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第 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