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形”與“型”。如“蟹型建筑”應為“蟹形建筑”。“形”的本義指形體、形象,也可指形狀、樣子、實體,還可指表現、顯露,如“形影不離”“字形”“地形”“圖形”“圓形”“喜形于色”。“型”的本義是指鑄造器物的模子,引申出式樣、類型、楷模、法式的意思,如“新型”“型號”。“原形”是指原來的形狀,引申為本來的面目,如“原形畢露”。“原型”特指文藝作品中塑造人物形象所依據的現實生活中的人。
142.“醒悟”與“省悟”。“醒悟”多指在外界作用下覺醒過來,變得清楚。“省悟”的“省”有反省的意思,因此多指經過自省、內省、反省而明白、覺悟過來。
143.“霄”是指云、天空,“宵”則是指夜晚。“夜宵”“元宵”不要寫作“夜霄”“元霄”。
144.關于“月日”在專項名詞中的用法。月、日之間,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應加“.”(間隔號),再外加引號,以避免歧義,如“一二.九”運動、“一.一七”批示。如涉及十月,也可用“一○”,如“一○一二”,可不加“.”。事件或文件等現象的月日簡稱,如果知名度大,可不加引號和“.”,如:五四青年節、九一三事件、十一國慶節等用法都是正確的。用阿拉伯字母表示月日時,中間加“.”(間隔號),不用“.”(齊線墨點)。
145.“授予”與“授于”的著眼角度是不同的。向某某人或單位頒發某項獎勵和榮譽,用“授予”。
146.“螢”與“熒”。“螢”一般用于“螢火蟲”。“熒屏”“熒光”不要寫作“螢屏”“螢光”。
147.“樹陰”“林陰道”的“陰”可否寫作“蔭”?《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與《現代漢詞規范字典》的解釋不一。《規范字典》明確提出,“樹蔭”“林蔭道”應寫作“樹陰”“林陰道”。我們發稿中兩種寫法都可以用,但同一篇稿件內以統一用法為宜。在“柳蔭街”“柳蔭公園”等固定地名中,只用“蔭”。
148.“一起”與“一齊”。“一起”側重于表示空間上的“一同”“一塊兒”,如“一起去吃飯”;“一齊”側重于表示時間上的同時,如“一齊到達終點”“一齊鼓掌”。
149.“哺育”與“撫育”。“哺育”指喂養,比喻培養,對象范圍較窄,不包括植物,如“井岡山是哺育中國革命的搖籃”。“撫育”撫養,專指照料培育,對象可以是一切生物。
150.“反應”與“反映”。“反映靈敏”應為“反應靈敏”。“反應”是指有機體對外部刺激的回應,又指事情發生后引起的看法或做法,如“反應遲鈍”。“反映”的本意為映照,比喻人們對外部事物的認識與表達。
151.“帳”與“賬”。表示“財物出入的記載”和“債”的義項時,不能寫作“帳”,應寫作“賬目”“賬號”。
152.“州”和“洲”。“州”一般用作行政單位。“洲”是指河流中的陸地,如“綠洲”“沙洲”;又是大陸及附近島嶼的統稱,如“亞洲”。
153.“燥”與“躁”。“燥”是指干燥,“躁”指腳不安穩,指性急、不冷靜。“脾氣躁”“性子躁”用“躁”。
154.“裝潢”與“裝璜”。“潢”是指顏色,“璜”是指一種玉。用于表示房屋裝修等,一般用“裝潢”。
155.“住”和“駐”。“住”泛指居住,“駐”特指為執行公務而留住某地。
156.“作”和“做”。表示動作行為意義的“作”“做”的大致區別是:抽象意義詞語、書面詞語多寫作“作”,如“作文、作對、作罷、作怪、作戰”。具體東西的制造寫成“做”,如“做桌子、做衣服、做飯”。“作為一個領導干部”不能寫作“做為一個領導干部”。“做賊心虛”不能寫作“作賊心虛”。
“作貢獻”和“做貢獻”這兩種用法,目前并行于各種文字場合,國家語委的漢語規范化專家們傾向于推薦使用“做貢獻”。但實踐中很難規范,建議在同一篇文章中使用統一的用法。
157.“增值”用于指資產時,不要寫作“增殖”。
158.“諸”是“之于”或“之乎”的合音字,“公之于眾”不要寫作“公諸于眾”,“訴諸法律”不要寫作“訴諸于法律”。
159.“坐落”不要寫作“座落”。“座墊”應為“坐墊”;“毛主席座像”應為“毛主席坐像”。“坐”用作動詞,如“坐班、坐落”;“座”用作名詞,如“茶座、座次”。
160.“贓”與“臟”。“銷臟”應為“銷贓”;“人臟俱獲”應為“人贓俱獲”。“贓”有貝旁,一般指錢、財、物等,多用于指貪污或偷盜所得到的財物,如“贓款”;“臟”指不干凈,如“衣服臟了”。
161.“只”“支”“枝”。“一枝重要力量”應為“一支重要力量”;“至少有三只筆”應為“至少有三支筆”。“只”作量詞時,多用于動物(多指飛禽走獸),如“兩只老虎”;“支”作量詞時,用于隊伍,如“一支隊伍”;“枝”作量詞時,用于細長和桿狀的東西,如“一枝粉筆”。
162.“坐鎮”指駐在某地鎮守;也指重要人物親臨現場,穩定局面。沒有“坐陣”這個詞。
(來源:編輯校對微信號 原文來源:《新聞與寫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