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石獅市中共黨史協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組織全市黨史工作者開展黨史征編、研究、宣傳、教育,為石獅的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自愿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按照章程,依法獨立開展活動。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部門是石獅市委黨史研究室,接受其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石獅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石獅市老干老齡活動大廈四樓6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圍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開展專題資政研究,提供有價值的資政文章、建議、意見;
(二)開展資政育人工作,為培育“四有”新人服務;
(三)開展黨史宣傳教育;
(四)協助市委黨史研究室做好黨史征編工作,發掘黨史資源;
(五)加強基層黨史協會活動小組建設,建立協會工作網絡。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和會員單位條件
(一)會員條件:凡是組織關系在石獅市,關心黨的事業,熱心于黨史工作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承認本會章程,愿意積極參加本會活動的,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二)會員單位條件:凡是石獅市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非公有制經濟單位的黨組織,承認本會章程,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的,由理事會聘其為會員單位。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四)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五)享受本會給予的精神或物質獎勵。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理事會給予取消會員資格;
(二)會員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理事會研究,給予自動退會處理。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因違紀受紀律處分或違法受刑事處罰者,即自動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任免理事;
(三)審議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重大決定(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
第十六條 本會機構組成
(一)總顧問1名;
(二)顧問若干名;
(三)顧問單位若干名;
(四)會長1名;
(五)副會長若干名;
(六)常務理事若干名;
(七)常務理事單位若干名;
(八)理事若干名;
(九)理事單位若干名;
(十)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十一)本會內設黨史征編研究組、黨史宣傳教育組、黨史活動保障組;
(十二)各鎮(街道)設黨史協會活動小組。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和活動小組,明確其職責和任務;
(六)決定各分支機構、協會活動小組的負責人的聘請;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負責對外處理重大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協會活動小組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經費來源
(一)收取會費;
(二)政府撥款資助;
(三)社會各組織(單位)或個人捐贈。
第二十七條 經費管理
(一)設立獨立帳戶;
(二)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會計和出納。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三)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